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承办业务管理、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及财务管理。
1.承办业务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也不得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承办业务时,中介服务人员若与委托人、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回避。
2.中介服务行为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时,有权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文件,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借相关资料、文件。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资质证书或者公告资质证书作废,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房地产中介人员违法应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介服务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财务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中介服务费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并给缴费人开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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